• 协会章程

    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泉州市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英文译名及缩写Regulations of the Quanzhou Folk Arts&Crafts Artists'Association(Q.F.A.A.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泉州市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是泉州市文联主管领导的,由泉州市从事民间工艺美术创作或制作、从事民间工艺美术生产经营,或兴趣民间工艺美术学术研究的各界人士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执行党的文艺方针,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花争鸣”的方针,致力于发展民间工艺美术事业,为繁荣侨乡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泉州市文联和福建省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泉州市文联的团体会员,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温陵北路北拓6号楼20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不断传承民间工艺,凝聚泉州工艺美术家力量,促进泉州民间工艺美术行业经济的增长。

    2.为泉州民间工艺美术企业搭设交流平台,抱团发展,形成共赢。 

    3.组织、举办民间工艺美术作品的展览、评奖等活动,推荐获奖人员参加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定,推荐   获奖作品参加国内外的各种工艺美术展览。

    4.举办工艺美术专业培训和艺术研讨,收集、整理发掘民间工艺美术资料,编辑出版民间工艺美术刊物。

    5.组织会员参与地方、省内外,乃至国内外民间工艺美术交流。

    6.向地方、省、国家推荐民间工艺美术家评审人选、民间工艺美术专家库专家等推荐组织工作。

    7.组织工艺美术企业和个人参加有关工艺品博览会、展览会,组织工艺品的出口宣传促销。

    8.组织开展工艺美术品的研发、设计和市场推广,引领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民间工艺美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凡在泉州从事民间工艺美术包括木雕、石雕、影雕、陶瓷雕塑、堆剪粘、金木雕、铜器制作、刺绣、木偶制作、脱胎制作、面具制作、彩扎制作、宝石画、纸织画、漆器制作、竹编、根雕、民俗画、毛绒画、纸偶制作、蝴蝶标本制作、锡器制作等工艺美术门类的创作或制作;从事民间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热心于民间工艺美术工作与研究的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人士,拥护本团体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填写会员申请表,由两名会员推荐介绍;

    2.经主席团研究同意;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凡本团体的会员必须自觉、积极、踊跃参与本团体的各种会务活动,遵守会规,履行会员职责,维护协会的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增补、罢免监事会成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大会召开的日期及议程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泉州市文联审查并经福建省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本团体的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文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内部惩戒规定等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泉州市文联并经福建省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泉州市文联并经福建省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主席原则上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泉州市文联并经福建省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团体全面工作,并对副主席的职责进行分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会议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给主席团会议决定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受邀学者、有关部门爱好者的会员可以酌情缴纳会费或免交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福建省泉州市民政局和泉州市文联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泉州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福建省泉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泉州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泉州市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福建省泉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泉州市文联和福建省泉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 4月 8 日会员代表大会原则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泉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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